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紀勝工程有限公司、張裕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