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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余玟慧

原告
陳百嘉
被告
桂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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