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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8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聖涵

原告
邱丁傳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0年12月17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經核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前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請求塗銷之擔保債權額為65萬元;而系爭供擔保土地之價額為551,042元【計算式:13,225平方公尺4,000元/平方公尺1/96(權利範圍)=551,0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上開請求塗銷之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551,042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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