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葉碩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森有限公司、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3,7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