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藝玉園藝資材有限公司、張百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藝玉園藝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松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應歷即聖欣企業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6,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