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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
    張百松

  • 原告
    藝玉園藝資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藝玉園藝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松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應歷即聖欣企業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6,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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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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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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