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濟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濟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