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簡嘉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簡嘉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