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勝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21,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