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8號
- 原告
-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作樞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張素女、素女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按
依本院卷第29頁系爭買賣契約書所定買賣價金總額),是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