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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 當事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張素女、素女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按 依本院卷第29頁系爭買賣契約書所定買賣價金總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 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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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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