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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 原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蒂蔻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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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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