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蒂蔻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