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喜建設有限公司、蔡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元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欽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231元【計算式:17,1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213平方公尺×30,000分之12,192(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 480,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