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史政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史政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瑩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