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6號
- 原告
-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進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娟律師
- 被告
- 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冠智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7萬5600元【計算式:1217平方公尺×1萬3600元/平方公尺×1/2=827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