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詹鈞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詹鈞評 詹蕙伃 詹蕙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本院按:另 聲明第2項請求違約金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