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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傳媒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原告二人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法定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應將網路報導下架,並於被告觀傳媒有限公司網路媒體以重大訊息方式刊登澄清報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0元(計算式:40,600元+3,000元=43,6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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