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施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爾博斯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