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建名、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合約關係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於書狀記載自己為聲請人,聲請恢復雙方合約關係,惟觀其書狀所載內容,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有收購生乳合約關係存在,故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勝訴所獲客觀利益難以估算,爰裁定如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