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郭豐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郭豐成 郭豐建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莊耀成 被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懋 被 告 陳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預估之復原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9,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