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明建即東林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林明建即東林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豆海埔池王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