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三叁建設有限公司、楊仁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三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均全部),及同段10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上開4筆土地下稱系爭113、113-1、113-2、108地號土地),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另訴之聲明第3項係訴請確認原告就系爭113、113-1、113-2地號土地上「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經核上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9,944元【計算式:〔185.96平方公尺(系爭113地號土地面積)+160.68平 方公尺(系爭113-1地號土地面積)+154.8平方公尺(系爭113-2地號土地面積)〕×4,100元/平方公尺(上開3筆112年度公告現值)+31 7.59平方公尺(系爭108地號土地面積)×4,100元/平方公尺×1/3( 上開土地權利範圍)=248萬9,944元,元以下4捨5入】;訴之聲明 第3項之標的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物價額以兩造終止合 資興建協議書之工程款853萬5,169元計之,則訴之聲明第3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3萬5,1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02萬5,113元【計算式:248萬9,944元+853萬5,169元=1,102萬5 ,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