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4號

請求遷出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福來

原 告
何承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長冠食品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自臺南市○○區○○○街00號13樓之1辦理遷出登記」,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