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許良貴、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郭鼎峯、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何繼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許良貴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 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0 61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 040等2筆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租賃權不存在 ,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定,1061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元、1040等2筆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5仟元,租賃期間均為22年,租金總額即為638萬元【計算式:每半年租金×2×租賃期間,(70,000+75,000 )×2×22=6,380,000】,又系爭土地價額為1,188萬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1,000×(5,548+6,335)=11,883,00 0】,顯較租金總額為高,則此部分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638萬元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