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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1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許良貴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繼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061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040等2筆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租賃權不存在,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定,1061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元、1040等2筆土地每半年租金7萬5仟元,租賃期間均為22年,租金總額即為638萬元【計算式:每半年租金×2×租賃期間,(70,000+75,000)×2×22=6,380,000】,又系爭土地價額為1,188萬3,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1,000×(5,548+6,335)=11,883,000】,顯較租金總額為高,則此部分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638萬元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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