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文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鵑、益銘營造有限公司、張芮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