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方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梁家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聲請調
解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7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外,尚不足5,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本件原告與被告梁家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聲請調
解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7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外,尚不足5,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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