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梁家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7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不足5,2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