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田佳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田佳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旅承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