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世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 謝溦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