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以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為由,依據民法第259條第1項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恆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返還移轉予原告,並請求被告鄭瑞昌塗銷買賣預告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買賣契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2,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