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號
- 原告
-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昭佑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以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為由,依據民法第259條第1項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恆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返還移轉予原告,並請求被告鄭瑞昌塗銷買賣預告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買賣契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2,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