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宋佳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佳瑩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0,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