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長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溦真律師
- 被告
- 得利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占地約2,77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則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85,8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100元/㎡×2,773.5㎡=30,785,8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8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