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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溦真律師
被告
得利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占地約2,77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則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85,8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100元/㎡×2,773.5㎡=30,785,8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8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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