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3號
- 原告
- 王明村
- 原告
- 胡俊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全富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計算式:5,072.82平方公尺×6,300元×(1/12+1/12)=5,326,461元】(臺南市○○鎮○○○段000地號重測後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所有權人為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