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 原告
- 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57,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57,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