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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57,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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