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運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鴻運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盈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