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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鴻運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盈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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