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泓發樂活氏水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旆
- 設新竹科學園區苗栗縣○○鎮○○路00○0號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0,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