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泓發樂活氏水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發樂活氏水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科學園區苗栗縣○○鎮○○路00○0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林偉杰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0,16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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