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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告
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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