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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碩
被上訴人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0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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