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李敏碩、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張璨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碩 被上 訴 人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0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