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
- 原告
- 韋頡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伶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485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148,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485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