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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9號

返還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福來

被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雯華因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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