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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被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51,189元,原告尚應補繳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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