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陳軒宇、明棋股份有限公司、許明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 原告起訴時繳納51,189元,原告尚應補繳3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