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秋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 告 立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士豪 被 告 陳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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