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林衍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6萬1,4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萬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