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鑫欣興工程有限公司、潘世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被 告 鑫欣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昌 被 告 潘世昌 林繼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宣示判決,改於112年10月13日上午9時41分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