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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被告
鑫欣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昌
被告
潘世昌

林繼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宣示判決,改於112年10月13日上午9時41分宣示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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