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臻特股份有限公司、陸一平、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臻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一平 被 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陳學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陳學龍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9,5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33,1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