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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臻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一平
被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然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3,17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 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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