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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陳怡仁
原告
陳惠敏
原告
莊瑋倫
原告
李俊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律師
被告
穎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苗菁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35元。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估價報告書核定為12,896,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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