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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被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3月30前陳報如附表一編5、15、20、22、27所示機器設備之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及其證據資料,或提出購買前開機器設備之購買憑證(或陳報其購入金額、時間及耐用年限為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機器設備 原告請求換價金額  5 分離式冷氣(冰點牌)1組 30,000元  10 冷凍庫冷排2台(15匹馬)   11 冷凍庫壓縮機2組(15匹馬力1台、15匹馬力2台)   15 真空封口機(購自天成包裝設備)1台 68,000元  20 變電筒(10KVA)1個 15,000元  21 變電筒(15KVA)1個   22 電纜線150安培2條 100,000元  25 冷卻水塔1座   27 15坪冷凍庫總成1組 3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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