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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淑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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