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煜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淑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