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 代 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 被 告 古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5,15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39,1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嗣於訴訟中將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變更如附表一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法文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驛大地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30日邀同被告黃澤熹、古煥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30 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共5年,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本金分48期按月平均攤還,利率則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機動計算,如未依 約清償,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又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該日之借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亦為相應之調整。本件借款因 有九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故分2筆列帳管理,詎南驛大地 公司自111年7月30日及同年9月30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 ,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本件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1年12月23日將本件借款轉 列催收款項,南驛大地公司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439,106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黃澤熹、古煥文為南驛大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 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全部查詢資料、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指標利率資料、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34、69至81、111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39,10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 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2,206,200元 111.7.1 111.9.27 1.795% 111.8.2 111.9.27 0.1795% 111.9.28 111.12.20 1.92% 111.9.28 111.12.20 0.192% 111.12.21 111.12.23 2.045% 111.12.21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2.1 0.3045% 112.2.2 清償日止 0.609% 2 232,906元 111.8.31 111.9.27 1.795% 0.1795% 111.9.28 111.12.20 1.92% 111.10.2 111.12.20 0.192% 111.12.21 111.12.23 2.045% 111.12.21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4.1 0.3045% 112.4.2 清償日止 0.609% 合計 2,439,106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2,206,200元 111.7.1 111.12.23 2.045% 111.8.2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2.1 0.3045% 112.2.2 清償日止 0.609% 2 232,906元 111.8.31 111.12.23 2.045% 111.10.1 111.12.23 0.2045% 111.12.24 清償日止 3.045% 111.12.24 112.3.31 0.3045% 112.4.1 清償日止 0.609% 合計 2,439,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