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陳薇
- 法定代理人洪煜昌
- 原告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雨翔
- 被告楊玲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玲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昌 參 加 人 劉雨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3,224元,應繳納裁判費3萬3,1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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