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玲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縣五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煜昌
- 參加人
- 劉雨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3,224元,應繳納裁判費3萬3,1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