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護保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黃耀進、李卓生

  • 原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進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保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444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4,700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6,550元。 二、又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登記資料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林純姬,原告以黃耀進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應提出原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原告公司章程,釋明黃耀進為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依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凌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