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 告 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8,71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2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6,80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17年11月8日止,並約定利率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利率按年息1%固定計息 ,另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7年11月18日止,按原告定儲 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05%(目前為2.598%)浮動計息;被告又於111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原告分成2萬5,000元、47萬5,000元貸放),約定借款期間至117年3月31日止,並約定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 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75%訂定 並機動調整(目前為2.17%)。 (二)同時均約定本金及利息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若未按期攤繳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作為借款之憑據 ,交與原告收執。但被告僅依約償還至112年5月30日、同年8月31日、同年5月31日,尚積欠借款本金62萬8,710元 、1萬9,323元、38萬6,807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原告催索均未見效,依被告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增補契約及郵局存款利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1頁),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或聲明證據以供本院調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自112年5月30日、同年8月31日、同年5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62萬8,710元 、1萬9,323元、38萬6,807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 被告不依約清償任何一宗債務或攤還本金時,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故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2萬8,710元、1萬9,323元、38萬6,807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萬8,71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1萬9,32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38萬6,80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1 62萬8,710元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8%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萬9,323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38萬6,807元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